-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呼城建委发[2016]376号 签发人:刘宏军 发布日期:2016/6/15 拟稿部门:工程建设管理科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2016年6月14日
附件1: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杜绝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落实市长办公会议工作任务的通知》要求,决定从即日起至9月底在全市深入开展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导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机构设置
为了确保大检查活动顺利开展,持续有效,成果显著,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张 玮(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党委书记、副主任)
刘卫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副组长:刘宏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成 员:何 存(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科科长)
李海波(市安监站站长)
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的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科。
三、时间安排
1.2016年6月8日-2016年9月30日,各建设单位、监理、勘查设计、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建的全部项目进行自查自纠;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站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2.市城乡建设委员会6月、9月组织两次督导检查。
四、检查整治内容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各建设相关单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的落实情况。检查各项安全制度、安全规范在施工生产中的落实情况,企业对所承建的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情况。监管部门要把相关负责人在岗履职和企业对项目的安全检查做为监督重点。
2.汛期安全防控工作。各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施工应急预案,遇到大风、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要合理安排施工生产,严禁冒险作业;切实落实建筑机械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塔机基础、附墙和各种安全装置可靠性检查;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支护体系的监测和巡查,所有基础施工、沟槽施工要将防坍塌,防雨水倒灌作为防汛重点,对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脚手架、排水、架体结构和拉结点的设置,确保架体稳固安全。合理设置配电室、配电箱,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要加强绝缘防护。
3.安全教育制度落实情况。检查“三级教育”落实情况,安全教育要有针对性,杜绝假大空、照抄照搬、应付检查式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建筑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要严格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检查《2016年呼和浩特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要针对《方案》逐条检查施工现场的落实,特别要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的编制、审批、现场落实和验收情况,把施工现场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使用的钢管质量做为检查重点。按照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五整治五落实”要求,要将安全隐患整治责任到人,限时整改。
五、工作要求
1.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站要对所监管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复查,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现场钢管不符合国家标准、模板支撑体系不按方案搭设、安全防护用品未配齐、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长期不在岗的项目一律不允许进行施工。
2.执法检查人员要严格执法,对于隐患排查不积极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要对施工企业和主要执业人员从严从重处罚。
3.对安全监管不力,工作不落实,所监管的项目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机构将进行全市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