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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近期,我区安全事故接连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2016年6月19日,呼和浩特市呼武公路收费口发生多车碰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14人受伤;7月3日,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一无证非法采矿点发生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失踪、1人受伤;7月5日,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一辆拉运模板的农用车超速超载发生侧翻事故,造成4人死亡。上述几起安全事故教训十分惨痛,表明我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书记王君、自治区主席布小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自治区人民政府于7月4日紧急召开全区安全生产会议,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进一步推动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按照7月4日全区安全生产会议总体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16年7月10日起至8月底开展一次全区性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覆盖全区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所有人员密集场所。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突出煤矿、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和城镇燃气、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特种设备、冶金工贸、消防安全、民爆器材、油气输送管道等行业领域;突出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突出汛期安全生产。

  二、检查方式

  (一)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自查。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立即组织开展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自检、自查、自纠活动,对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项安全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清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并主动整改解决。

  (二)盟市、旗县全面检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要做到无一遗漏。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领域、所辖各旗县(市、区)进行全面检查。

  (三)自治区重点督查。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6个综合督查组,由自治区相关部门领导带队,对12个盟市进行督查。每个督查组负责2个盟市。分组情况如下:

第一组: 负责督查呼和浩特市、包头市。

组  长:

李凯军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

成  员:

王贵宝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副站长

王寿斌 自治区质监局特种设备局副处长

  斌 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危管支队副支队长

张立其 自治区煤矿安全执法总队干部

孔志浩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执法局副专员

第二组: 负责督查鄂尔多斯市、乌海市。

组  长:

李子义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总工程师

成  员:

王晋忠 自治区公安厅消防总队副总队长

  权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全生产处处长

  军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副处长

王宇理 自治区安监局监管二处副处长

康月明 自治区质监局特种设备局综合室主任

第三组: 负责督查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

组  长:

包广源 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副局长

成  员:

王葆元 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事故对策指导处处长

张廉正 自治区质监局特种设备局副局长

田军利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安全监管处副调研员

  伟 自治区安监局职业卫生健康监管处主任科员

王晓军 呼和浩特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安全监督室主任

第四组: 负责督查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

组  长:

  杰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成  员:

崔庆云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处长

胡显平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执法局专员

张爱贤 自治区安监局监察专员

张国胜 包头市建筑安全监督站总工程师

  祥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安全监管处干部

第五组: 负责督查兴安盟、通辽市。

组  长:

吕金华 自治区质监局副局长

成  员:

  磊 自治区质监局特种设备局局长

贾鹏程 包头市燃气热力处副处长

张建纲 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经保支队主任科员

  帅 自治区安监局执法监察总队干部

韩俊明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监测院技术管理部主任

第六组: 负责督查呼伦贝尔市、赤峰市。

组  长:

徐能火 自治区安监局副局长

成  员:

于永胜 自治区质监局特种设备局调研员

李晓光 自治区公安厅消防总队防火部监管处工程师

安文哲 自治区安监局监管三处主任科员

徐志宏 自治区煤矿安全执法总队干部

闫秀生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监测院监测室主任

  具体督查事宜由各督查组另行通知。

  三、自治区督查的重点内容

  (一)政府层面。

  1.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以及7月4日全区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情况。

  2. 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情况。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否健全完善,落实是否到位;是否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是否按要求推进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系统等信息化建设;是否及时修订本地区安全生产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要求组织演练。

  3. 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情况。是否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分工。

  4. 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是否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对本地区或分管行业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重大事项或问题予以解决;是否了解掌握本地区和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基本状况;是否组织开展本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

  5. 是否制定本地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是否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开展督查检查。

  (二)部门层面。

  1. 是否组织开展主管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是否开展汛期安全生产检查;是否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督办整改落实。

  2. 是否全面了解主管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因素、重大安全隐患、重点企业等安全生产状况;是否制定或修订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要求组织演练。

  3. 是否制定本行业领域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专项工作方案。

  (三)生产经营单位层面。

  是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要求,建立和落实了以下重点内容:全员安全责任制、组织领导和管理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投入保障、全体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及定期演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自查自改情况,对排查的隐患和问题整改闭环情况;是否加强汛期隐患排查、隐患点除险加固和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

  自治区各督查组可根据被督查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督查内容。各督查组8月20日前向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提交督查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细、抓实、抓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力亲为、亲自部署、靠前指挥,亲自带队深入基层一线检查,真正了解实情,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认真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达到闭环管理,做到安全生产责任“五落实五到位”。

  (二)突出薄弱环节狠抓安全整治。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和趋势,深入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的风险领域,把存在反复发生、长期未得到根治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的重点单位、要害场所、关键环节以及“想不到、管不到、治不到”的薄弱环节作为检查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要加大执法力度,对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的,一律依法坚决取缔;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依法停产停业整顿;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到期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依法实施关闭。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群众举报、公开曝光等行之有效的方式,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震慑力。

  (三)从快从严从重严肃责任追究。对在安全大检查中不作为、慢作为的地方政府及部门,要严肃执纪问责。对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的,要对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严肃追究当地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或者因安全生产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追究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未按要求落实有关行政指令的,依法追究该地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本次大检查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着力发现一批违法违规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

  各盟市要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具体实施方案,重要信息情况随时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大检查结束后要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措施的检查报告,并于2016年9月5日前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安委会将对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同时,督查结果作为盟市安全生产工作日常考核重要事项计分。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所辖旗县(市、区)、部门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并督促抓好落实。

  2016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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