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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盟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盟城乡规划工作,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促进城乡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和《锡林郭勒盟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现就加强全盟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意义

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根本依据,是引导和调控城乡发展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是我盟推进新型城镇化的现实需要,是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关键举措。近年来,全盟各地不断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城乡建设。但从总体上看,我盟城乡规划在编制、执行、监督和管理措施等方面还存在编制缓慢、执行不严肃、管理力量不足、缺乏有效措施等问题,制约着城乡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各地、各部门要从推进我盟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健全规划决策机制、加强规划监管服务,形成层级明确、依法施行、管治有效的城乡规划决策、实施和监管体系,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引领性、科学性和严肃性,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统筹协调和综合服务功能。

二、明确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主体

各级政府要把编制和组织实施城乡规划作为政府的重要责任,依法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盟行署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盟域城镇体系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城市(镇)总体规划,报经盟规委会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苏木乡(镇)规划、嘎查(村)规划,报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旗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和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旗县市(区)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盟规委会审议同意后,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审批,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和盟行署备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苏木乡(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国家、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遗产地保护规划由所属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和实施,规划经盟规委会审议,分别报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风景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报盟规委会审议同意后,由行署审批。旗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土地使用权人委托编制并组织实施。旗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修规的审定,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旗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修规的实施。各层面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同层面的城市设计同步编制,同步修改和调整。未经批准和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

三、加强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一)严格规划管理主体责任。各级政府是本级城乡规划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类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做到没有规划不决策,没有控制性详规不供地,未经规划批准不建设;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盟或旗(县、市、区)规委会审议的方案和有关部门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因未编制规划而导致城乡建设无序的,将追究其本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

(二)严格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完善城乡规划前期研究、规划编制、衔接协调、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审查审批、实施管理、评估修编等工作程序,提高规划编制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划编制成果要按法定程序报批。规划一经批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修改和变更,如需修改,需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旗县市(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调整,必须经盟规委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履行法定报批程序。

(三)严格规划行政许可。在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严格执行“三证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行政许可制度,坚决遏制“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书、竣工核实合格证制度。规划、发改、国土、建设等部门严格按照建设程序进行行政许可。

(四)严格规划条件管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人民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发放规划条件书,规划条件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更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进行规划设计和实施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循《规划条件通知书》的各项要求,特别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等强制性指标,不得随意改变。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并恢复到原设计水平。因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调整规划或遇见不可预见问题等特殊情况时,可对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调整。调整时,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政府审定。凡盟规委会审议的建设项目,各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规划条件书应报盟规委会办公室备案。

(五)严格履行规划核实制度。在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凡盟规委会审议的建设项目,必须经盟规委会办公室核发《建设工程竣工核实确认书》,未经核发《确认书》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

四、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一)优化城镇发展布局。要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全过程,加强城市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主体功能区建设、国土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综合交通、公共交通等规划的相互衔接,推动有条件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多规合一”。对全盟经济实力较强、辐射能力大的旗县市(区)所在地城镇和重点镇,集中力量优先发展,将其建设成为区域性中心,形成中心城市与旗县中心城镇、重点镇、和其他乡镇有机联系,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城镇体系。

(二)科学划定城镇“三区四线”。 合理确定城镇性质、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建设规模、空间结构、开发强度、开发边界和保护性空间,加强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对建设项目的定位控制,统筹规划城市空间功能布局。严格开发时序,保障城镇规模与产业规模、人口规模相协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和能源等资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规范新城区建设,新区建设必须以人口密度、产业强度和资源承载力为基准科学合理规划,控制用地规模,统筹功能区规划建设,推进功能混合和产城融合。合理划定生态红线,扩大城市生态空间,增加森林、绿地、湿地、水系的面积,将废弃地转化为生态用地,建设城镇化区域生态廊道。

(三)合理布局市政基础设施。合理设定不同功能区土地开发利用的容积率、绿化率、地面渗透率等规范性要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都要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按照“应建尽建,高层必建”的原则,建设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的人防工程。有计划地建设地下停车场、地下管廊,减轻地面交通和停车压力,避免各种地下管网反复开挖,实现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发展有机融合。突出“草原特点、民族风格、时代气息”三大特色的有机融合,努力提升城镇建设品位,为做大做强旅游业营造良好的载体环境。

(四)加快重点小城镇建设根据各地地理环境、自然资源、人文环境和产业特色,结合新型城镇化和建设美丽乡村的要求,科学合理地修编小城镇总体规划和建设性详规,通过规划引导,市场运作,把具有特色资源、区位优势的小城镇发展为专业特色镇,把远离中心城市的小城镇和林场、农场等要发展成为服务农村牧区、带动周边的综合性小城镇,吸纳人口实现农牧区人口就地就近城镇化。

五、严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纪律

(一)严格规划问责追究制度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是辖区内规划编制、实施、监督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按照《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依法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视情节,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视情节,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视情节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对旗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视情节,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报经盟规委会审议的规划项目未报或采取规避手段漏报、瞒报,未按审议结果和要求进行审批和建设,盟规委会办公室给予纠正;拒不改正的,盟规委会办公室会同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地区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相关处分。

(二)认真履行规划监察职责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强化规划监察执法,严格监督检查各项建设活动,加强批后巡查和监管,防止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规划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规划实施评估及巡查、监管,强化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连续性;要落实规划监察执法报告备案制度,逐步建立盟旗市(区)两级城乡规划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强化规划监督。各旗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日常巡查和监管,对违反规划乱搭乱建、乱开发等违法建设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

(三)进一步健全规划监督机制各地城乡规划工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广大居民群众的监督。各地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并报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旗县市(区)规划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深化“阳光规划”,建立规划公示制度,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要依法向社会公布,不断提高群众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充分发挥宣传舆论工具的作用,增强全民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六、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规划工作的领导城乡规划事关全盟发展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规划工作的领导,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分工抓落实”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机制,按照“目标明确、责任清楚、督查落实、绩效考核”的要求,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层层分解落实,认真组织实施,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推动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充分发挥盟规委会作用盟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全盟城乡规划管理决策议事机构,承担全盟城乡规划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制定及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和重点项目、重要街区、重要地段、重要节点规划、建设方案的审议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常设机构管理职能,要充分发挥其在全盟规划资源配置和决策中的主导作用,及时解决城乡规划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为全盟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创造优良环境。旗县市(区)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盟规委会议事规则》所确定范围、要求、程序及内容进行报送。

(三)加强规划队伍建设各旗县市(区)要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有条件的地区要成立独立的规划管理机构,配足配强规划管理和规划监察人员,并把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规划工作实际情况,加强内部培养和外来引进,进一步强化规划工作的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通过采取定期轮训、专家讲座、外出取经等形式,切实提高规划工作人员的能力,提升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水平,努力建设一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秀”的规划工作队伍。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2014年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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