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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街区认定工作的通知

 内建规〔2015〕298号

 

各盟市规划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文化、文物局:

  历史文化街区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不可再生的历史信息,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在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同样保留有许多风貌完整、传统建筑集中、历史遗存丰富的街区,具有极高的保护价值,应当纳入保护体系加以保护。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认定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研究决定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历史文化街区:

    (一)街区有比较完整的历史格局和风貌,占地面积在1hm2以上,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具有传统风貌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小于总占地的60%的城市、镇村(嘎查)街区。

    (二)城镇建成区内有1条以上街道已公布为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申报要求

    (一)拟申请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街区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自治区历史文化街区申请报告;

    2.自治区历史文化街区申报表;

    3.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方案;

    4.反映街区传统风貌的照片集、图件、视频、电子幻灯片(包括概况及历史沿革、历史文化特色、图片、保护规划方案简介及保护措施简介)等。

    (二)申报工作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盟市规划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申报材料以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报送,1式2份。电子文本文件使用word格式,图纸和照片使用jpg格式,电子幻灯片使用Powerpoint格式,视频文件采用Mpeg格式,时长不超过15分钟。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城乡规划、文物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指导做好申报工作,按时汇总报送申报资料。要对本地历史文化街区状况进行梳理,推荐具有珍贵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参加申报。同时,自治区历史文化街区也是申报中国历史文化街区的前置条件。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盟市城乡规划、文物主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对拟认定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指导、督促旗县(区)做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开展街区认定。要认真开展历史文化街区认定工作。通过认定工作将非历史文化名城城市、名镇、名村符合条件的历史文化街区纳入保护体系。

  (四)申报材料请于2015年8月底前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城市规划处 蔡 莉

    电  话:0471-6945376  

    传  真:0471-6944987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街区申报表.doc

      2.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街区基础数据表.doc

      3.图件要求.doc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文化厅

        自治区文物局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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