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建规﹝2016﹞182号
各盟市规划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文化局、文物局: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调查摸清全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现状,传承历史文化,彰显地域特色,加强保护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普查的必要性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是我区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留下城市历史遗存、弘扬传统文化、保持城市风貌特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城镇化的加快,在大规模城市建设过程中,我区部分地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未能得到充分重视和有效保护,有些历史建筑受到严重破坏,甚至消失。及时开展全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普查,进一步摸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分布、规模、特色等基本情况,建立全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名录库,为科学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历史文化保护提供准确的信息支撑。各级规划、文物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入挖掘,拓宽思路,把一些不同年代、不同意义的历史街区、历史建筑挖掘出来。同时,要明确工作机构和责任人,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进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普查工作的开展。
二、普查的对象
(一)历史文化街区,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具有一定规模的街区。包括建国初期的一些历史街区。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列入普查范围:
1. 街区有比较完整的历史格局和风貌,占地面积在1hm2以上,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具有传统风貌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小于总占地的60%的城市、镇村(嘎查)街区。
2.城镇建成区内有1条以上街道已公布为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历史建筑,是指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建成50年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列入普查范围:
1.反映地区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2.建筑风格、工程技术、结构形式、建筑材料、施工工艺等方面具有艺术特色或科学研究价值的;
3.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的代表性或纪念性建(构)筑物;
4.在各行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里程碑式的;
5.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6.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
建成30年以上不满50年,具有特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建构(筑)物,也列入普查范围。
已经认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未经认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均在普查范围内。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请各地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文物等部门依据以上条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进行全面普查,摸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数量、分布、保护现状等基本情况,填报普查登记表、普查汇总表(详见附件)。对于达到自治区历史文化街区认定标准的,要尽快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街区认定办法》(试行)进行申报。
四、其它要求
请各盟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本盟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普查工作联络人名单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规划处。
2017年6月30日前,将本盟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普查情况(包括普查报告、普查登记表、普查汇总表)及电子文件光盘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规划处。
联系人:冷会杰
电话(传真):0471-6944987
Email:nmgghc@163.com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大街15号建设大厦709
附件:1.历史文化街区普查登记表.doc
201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