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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16〕1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有效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拉动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包头市列入国家综合管廊试点城市建设为示范引领,统筹推进各地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进程。到2017年底,全区盟市所在地城市和其他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全面启动实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力争到2020年,全区建成200公里左右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

  二、基本原则

  坚持地下综合管廊与城市规划、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环境景观、地下空间利用等方面的全面协调原则;坚持资源节约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针对不同地区的特点,分类指导的原则。

  三、重点工作

  (一)科学编制规划。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有条件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建城〔2015〕70号)要求,认真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各地区要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储备制度,明确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及时填报“全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信息系统”,使项目进入国家储备库。要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建设规划,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为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预留地下空间,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合理划定建设区域。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现状、管线需求信息,系统评估道路等级、道路维护频率、管线种类和数量、管线密度和可靠性要求、周边重大工程建设等内容,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区域。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棚户区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要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通过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加快既有地面城市电网、通信网络等架空线入地工程。

  (三)优化设计方案。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标准要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结构设计应考虑各类管线接入、引出支线、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求,满足抗震、人防和综合防灾等需要。地下综合管廊断面应满足所在区域所有管线入廊的需要,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并配建行车和行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便于维修和更换管道。地下综合管廊应配套建设消防、供电、照明、通风、给排水、视频、标识、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附属设施,提高智能化监控管理水平,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四)明确实施主体。鼓励由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创新投融资模式,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鼓励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优化合同管理,确保项目合理稳定回报。优先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共同组建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或在城市人民政府指导下组成地下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公开招标选择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积极培育大型专业化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企业,支持企业跨地区开展业务,提供系统、规范的服务。

  (五)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各地区要严格履行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把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贯穿于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报送工程档案。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和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地下综合管廊结构类型、受力条件、使用要求和所处环境等因素,考虑耐久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科学选择工程材料,主要材料宜采用高性能混凝土和高强钢筋。推进地下综合管廊主体结构构件标准化,积极推广应用预制拼装技术,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同时有效带动工业构件生产、施工设备制造等相关产业发展。

  (六)明确管线入廊要求。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科学确定入廊管线,对已经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管线改造,逐步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各行业主管部门、驻地中央和自治区直属企业应积极配合城市人民政府,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

  (七)实行有偿使用。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管廊有偿使用费用。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有偿使用费定价及费用构成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相关要求执行。有偿使用费标准原则上应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价格、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对暂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公益性文化企业的有线电视网入廊,有关收费标准可适当给予优惠。在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应视情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八)加强运营管理。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工作指导与监督。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要完善管理制度,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和责权利等内容,确保地下综合管廊正常运行。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负责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维修,配合和协助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工作。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入廊各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相关作业安全技术规程,接受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入廊管线安全运行。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权属单位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切实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等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扎实推进具体工作;要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级城乡规划、建设、城管、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新闻出版广电、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配合,确保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单位等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我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支持的同时,自治区各级财政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根据财力状况支持地下管廊建设。

  (三)完善融资支持政策。积极协调推动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落实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建城〔2015〕165号)有关精神,加大对我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贷款支持力度,在资本金比例、贷款定价、贷款期限等方面对我区综合管廊建设的融资适当给予倾斜。鼓励相关金融机构积极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积极开展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支持力度。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列入专项金融债支持范围予以长期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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