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1条 编制目的
为科学指导城市建设,促进呼和浩特市的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人口、资源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在《呼和浩特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呼和浩特市实际情况编制本规划。
第1.2条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实现呼和浩特市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呼和浩特市的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人口资源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在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抓住重点进行修编,充分考虑当前实际情况,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延续性,加强对建设用地的宏观调控,为长远发展留有余地。坚持本规划与相关规划衔接,提高规划的协调性和综合性。
第1.3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2001-2020年)》等上位规划;
3、《内蒙古自治区呼包鄂城市群规划(2010-2020年)》等区域发展战略;
4、建设部关于“同意呼和浩特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文件;
5、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
第1.4条 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为2011—2020年。规划远景展望本世纪中叶。
第1.5条 规划范围和空间层次
1、市域:
呼和浩特市域行政区,包括中心城区、武川县、土默特左旗、和林格尔县、托克托县、清水河县,总面积17224平方公里。
2、城市规划区:
根据呼和浩特城市空间拓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规划将市辖区(面积为2100.7平方公里)及其周边隶属呼和浩特的哈素海保护区核心区及周边部分区域(面积约为54平方公里)和拟纳入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如意南区(面积约22平方公里)作为城市规划区(见图集08)。城市规划区总面积为2176.7平方公里。
3、中心城区:
范围北以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南边界为界;东以绕城高速为界;南以绕城高速为界;西以土默特左旗行政边界为界。至2020年,呼和浩特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10平方公里以内。
第1.6条 地位和作用
本规划是指导城市发展建设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基本依据。编制下层次城乡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以及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都应符合本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城市建设的相关规划,不得违背本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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