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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住建委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提高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水平,防范集体决策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市住建委“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

  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并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建议和措施;

  2.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3.住房和城乡建设年度工作计划(要点)等重大事项以及有关民生工作的重要部署;

  4.研究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调整、资金安排使用等问题;

  5.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6.年度工作报告;

  7.需要下发的重要文件、重要规章制度;

  8.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重大事项;

  9.其他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由市住建委党组管理的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调动、交流、考核、解聘、表彰、奖励、处分和后备干部人选等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经费安排等工作;

  2.其它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的筛选。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单位购买大宗办公用品计划与使用;

  2.大型活动预算与开支;

  3.需纳入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方案与支出;

  4.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的使用。

  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市住建委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委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一)酝酿阶段

  1.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期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提议、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应事先征求市住建委纪检组意见;按规定需进行民主协商或听取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意见、建议的,应事先履行有关程序。

  2.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委领导班子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委领导班子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提前报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应在委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向市住建委办公室提交议题,并将会议材料提前送达参会人员。

  (二)决策阶段

  1.保证出席人数。市住建委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纪检组负责人缺席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决策“三重一大”事项。

  2.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分管负责人作简要说明;讨论时,对有关决策建议,班子成员应逐个表态;因故未到会的,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必须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发表自己的意见,最后集中多数人的正确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分歧较大的,可请求上级组织裁决。表决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文件及有关讨论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三)执行阶段

  1.分工组织落实。经市住建委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市住建委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或者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但在集体未改变原决策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加强督查反馈。要建立健全决策督查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要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委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三重一大”集体决策风险防控措施

  (一)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分工责任制度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贯彻落实,要实行分工责任制。即市住建委党组书记对本部门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工作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纪检组、办公室等协调配合,其它科室共同参与的组织机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二)加强“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制度

   市住建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的相关情况(保密内容除外),定期在网上发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工作由纪检组牵头,相关科室配合,共同承办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检查等相关工作。由纪检组负责对委党组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结果报送委党组。

  (三)实施“三重一大”事项责任追究制度

市住建委党组将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风险防控情况作为绩效考核、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以及执行决策不力或错误执行决策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对委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科室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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