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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赤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和《赤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综合评分法评标办法与评分标准》的通知

赤建发建工字〔2015〕21号

    

 

    

    各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赤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和《赤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综合评分法评标办法与评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21日

    

    

      


抄送:赤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委属相关单位、各监理企业。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5月21日印发


 

    赤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工程监理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模和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执行。

    第四条【遵循原则】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五条【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监理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并对监理招投标过程中的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业务指导,并对市级直接监管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各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六条【招标场所】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等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招标人】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人是依法提出监理招标项目、进行监理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招标时间】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一般应在施工招标之前或与施工招标同时进行。

    第九条【前置条件】 依法应当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三)有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招标程序】 招标人应在具备招标条件后,在招标监管部门监督下按下列程序进行监理招标。

    (一)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或委托招标备案;

    (二)编制招标文件并到招标监管部门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在建筑有形市场内组织报名;

    (五)发放招标文件;

    (六)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

    (七)按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

    (八)组织开标;

    (九)评标,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十)确定中标人,向招标监管部门提交监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一)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二)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  委托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与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在办理招标条件备案前报招标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招标方式】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公开进行监理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自治区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赤峰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fggzy.cn)等公共媒介上发布。

    实行监理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向3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资信良好的监理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概况、招标内容、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等事项。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人须知;

    (三)评标定标办法;

    (四)合同主要条款;

    (五)工程监理和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及相关资料;

    (六)投标文件格式;

    (七)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标段划分】  招标人不得肢解单位工程进行监理发包(一个单位工程在施工阶段的监理业务只能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同期开发建设的、在同一地点实施的住宅小区工程以及其他群体性工程原则上应作为一个标段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投标文件编制期】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从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应不少于20天。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备案】 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前,将招标文件报招标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答疑】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可以依法以书面形式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在将澄清或修改内容发送所有投标人的同时应当报招标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排斥条款】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不符的、过高的、附加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第二十条【人员要求】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监理机构人员的专业构成。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册 商务部分和技术明标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函;

    四、投标函附录;

    五、投标保证金;

    六、投标报价说明;

    七、投标报价表;

    八、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

    九、现场主要监理人员情况表;

    十、项目总监简历表;

    十一、现场主要专业监理人员简历表;

    十二、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十三、拟投入的自备技术装备一览表。

    第二册 技术暗标(监理大纲)

    第二十二条【投标文件的提交】 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完整,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送达招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需要更正和补充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正式文件更正补充并密封,按规定地点送达招标人,由招标人妥善保管至开标。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投标报价】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无标底招标。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进行投标。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员】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一名总监理工程师需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须书面征得正在监理工程和拟监理工程建设单位的同意,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且最多不得担任超过三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三项工程必须在同一旗县区行政区域内,中心城区(红山区、松山区)除外。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并按注册专业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拟投标项目专业监理人员的专业、数量应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额度不得超过招标项目监理费用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通过投标人单位基本帐户转出。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投标保证金本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联合体】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时应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原件,并明确主投标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为主投标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由两家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任何一方人员不得少于拟投标监理机构的40%。联合体的业绩、荣誉等以主投标人为准。

    第二十七条【外进企业投标】 市外监理企业参加投标需在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完外进企业备案手续后方可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八条【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进行。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在招标监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单位主持,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第二十九条【开标程序】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集体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投标文件拒收】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三)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五)未提交监理费用报价或出现2个以上(含2个)报价。

    第三十一条【评标人】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第三十二条【评标办法】 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

    第三十三条【评标结果确认】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否则该评审结果无效。

    第三十四条【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由高到低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六条【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体和有形建筑市场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第三十七条【招标备案】 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日内,向招标监管部门提交监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理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监理招标范围、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情况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等。

    招标监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即可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合同签订】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不得再与中标人就监理费或者给与其他利益进行谈判,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与中标人签订施工监理合同。

    第三十九条【合同备案】 依法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应在签订七日内向旗县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中标人员再投标】 监理工程完成竣工验收或具备验收条件的,监理企业可持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相关证明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监理机构退出证明后,方可参加其他工程投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在开标、评标现场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招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进行开标、评标委员会不按招标文件进行评标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赤峰市建设行业不良行为黑名单管理系统。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可向招标工程的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具体办法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第11号令)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未作出的有关监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规定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殊专业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赤峰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评标定标百分制综合评分法指导意见的通知》(赤建发〔2001〕6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赤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

    综合评分法评标办法与评分标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赤峰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标办法与评分标准。

    第二条  赤峰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应采用本评标办法与评分标准。

    第三条  评标程序

    评标按照下面程序进行:

    (一)评标准备。

    (二)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

    (三)技术标暗标部分评审。

    (四)初步评审。

    (五)商务标及技术标的明标评审。

    (六)评委评分汇总时,先对技术暗标(监理大纲)打分进行分析,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若偏离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该成员的该项分值将被剔除,以其他未超出偏离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均值(称为“评分修正值”)替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均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则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分项得分。然后汇总评委的商务标及技术标评分结果,对每一编号的投标,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加权得分,并按照得分高低排序。若发生得分相同的情况,则按报价、技术标、资信及业绩次序,将得分逐一比较分项分值,以得分高者排序在前;若各分项得分完全一致,由评标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确定先后次序。

    (七)整理评审结果,编制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八)评标会结束,评标委员会解散。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依法组建,并按下述原则进行评标:

    (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二)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三)反对不正当竞争。

    (四)定性的结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第五条  组建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从政府部门依法组建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组成。依法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招标人评委人数不超过成员总数的1/3。

    (二)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评委应当为熟悉本工程相关业务、具备《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方可作为评委参加评标工作。招标人派出评委若不具备相应的条件使得评委人数不足的,应当从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补足。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包括招标人评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代表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的(包括本人所在单位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从投标人单位退休不足5年、投标人单位的股东、在投标单位兼职等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回避评标的情形。

    第六条  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

    评标委员会首先应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七条  熟悉相关文件资料

    (一)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提供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用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第八条  暗标编号

    评标工作开始前,在监督单位、公证机关见证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投标文件暗标编码,并就暗标编码与投标人的对应关系做好暗标编码记录。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后,招标代理机构方可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编码记录。暗标编码记录在公布前必须密封并予以保密,公布后,评标委员会必须核对其正确性,防止出现张冠李戴。

    第九条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

    (一)作为评标工作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应对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工作(简称清标)。

    (二)清标工作应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整理和分析,从而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出质疑问卷。评标委员会对质疑问卷审议后,决定是否需要投标人书面澄清。

    (三)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质疑问卷后,应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第十条  技术标暗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评审内容和评分标准对各投标人递交的技术标暗标(监理大纲)进行评审打分。暗标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果封存后再进行初步评审,待其他部分评完后再公开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

    第十一条  初步评审

    在详细评审前,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结合清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并逐项列出每份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并以此为基础,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二条 商务标评审

    所谓商务标评审,是指对经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标进行以下评审:

    (一)进行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

    (二)根据评标标准规定,计算各有效投标的评标基准价,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各有效投标商务标的得分。

    第十三条 对商务标的质疑、澄清和补正

    商务标评审过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根据情况需要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的某些细节,以及对其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非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细微偏差(仅限于商务标)进行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四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偏差或者不符合投标要求,作废标处理:

    (一)监理大纲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或者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编制的;

    (二)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三)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投标或者围标、串标;

    (四)允许他人使用本单位名义或者挂靠本单位投标;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评审打分标准

    综合评分法采取百分制的量化评审,其中技术暗标(监理大纲)(25分)的评审采用暗评方式,技术明标(5分)、荣誉和业绩(30分)、投标报价(40分)的评审采用明评的方式。暗标评审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据评审标准独立打分;明标评审由评标委员会推荐的评标委员会主任组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统一打分。

    一、投标报价:(40分,评分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一)有效投标报价

    经评标委员会初审合格的有效投标文件,其投标报价均为有效投标报价。

    (二)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各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

    (三)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1.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的得基础分40分;

    2.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每增加1%扣1分;

    3.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每减少1%扣0.5分。

    二、技术标(30分)

    (一)技术标暗标:监理大纲(25分)

    1.监理大纲内容完整详实、叙述清楚,无明显错漏,得0-2分。

    2.工程质量控制措施(5分)

    (1)质量总目标及目标分解合理,实现目标的措施得当,得0-1分;

    (2)提出分部分项工程的控制点及相应的监理控制措施,得0-2分。

    (3)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包括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及预控措施合理可行,得0-1分;

    (4)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旁站监理方案合理可行,得0-1分。

    3.工程进度控制措施(3分)

    (1)进度控制目标明确1分,基本明确0.5分,不明确0分;

    (2)进度控制方法及措施合理可行,得0-1分。

    (3)工程进度控制要点分析合理,控制对策得当,得0-1分。

    4.投资控制措施(3分)

    (1)投资控制目标明确,得0-1分;

    (2)工程造价目标风险分析全面,投资控制方法及措施合理可行,得0-2分。

    5.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5分)

    (1)安全生产目标明确、工作制度合理,得0-1分;

    (2)安全生产监督责任明确、任务分解合理,得0-1分;

    (3)控制方法及措施合理,得0-1分;

    (4)能有针对性地对工程环境及工程特点分析,并有难点防范及化解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得0-2分。

    6.合同管理(2分)

    (1)合同管理目标明确,内容全面,控制措施合理得0-1分;

    (2)合同履行纠纷预防和协调方案合理、可行得0-1分。

    7.组织协调及信息管理(2分)

    (1)组织协调的内容全面,方法、程序和协调措施可行得0-1分;

    (2)工程信息管理的内容全面,资料管理制度健全,得0-1分。

    8.工程监理的重点、难点(3分)

    (1)对本工程监理重点、难点有明确分析,得0-1分;

    (2)对监理的重点、难点有明确的处理方法和监理实施意见,得0-2分。

    (二)技术标明标(5分) 

    1.项目监理机构配置齐全(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经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复核登记符合要求的,得2分;

    2.项目监理机构设备仪器配备,能针对招标工程特点配备满足招标工程要求的监理设备和仪器,得2分;

    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具有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本专业高级职称得1分,具有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本专业中级职称得0.5分。

    三、投标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荣誉及业绩(30分)

    投标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奖励业绩是指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或逐级上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国家级工程建设行业协会(特指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筑业协会、市政工程协会及其分会)、内蒙古工程建设行业协会(特指内蒙古建设监理协会、建筑业协会、市政工程协会及其分会)和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企业、个人质量和安全管理方面奖励荣誉。

    (一)投标人业绩(9分)

    投标人获得“先进企业”荣誉分别加分(包括获得:先进工程监理企业或优秀监理企业荣誉,同一项奖励内容具有多个荣誉只计一个最高分)

    (1)上三年度每有一年度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得3分;

    (2)上三年度每有一年度获得省(自治区)级奖励的得2.5分;

    (3)上三年度每有一年度获得地(市)级奖励的得2分。

    (二)投标人总监理工程师业绩(21分)

    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获得“优秀总监理工程师”或“优秀监理工程师”的荣誉加分:(同一项奖励内容具有多个荣誉只计取一个最高分)

    (1)上三年度获得国家级奖励得5分; 

    (2)上三年度获得省(自治区)级奖励得4分;

    (3)上三年度获得地(市)级奖励得3分。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所监理项目获得“工程质量奖”的荣誉加分:(同一项奖励内容具有多个荣誉只计一个最高分)。

    (1)上三年度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得5分;

    (2)上三年度获得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质量奖得4分;

    (3)上三年度获得省(自治区)级优质工程质量奖得3.5分;

    (4)上三年度获得地(市)级优质工程质量奖得3分;

    (5)上三年度和本次投标前获得地(市)级结构优质工程奖得2.5分。

    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所监理项目获得“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荣誉加分:(同一项奖励内容具有多个荣誉只计一个最高分)

    (1)上三年度获得国家安全生产文明工地奖得5分;

    (2)上三年度获得省(自治区)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奖得4分;

    (3)上三年度获得地(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奖得3.5分;

    (4)上三年度获得地(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得3分。

    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近三年在总监岗位上监理过的同类工程每有一项加2分,最多加6分。

    (1)房屋建筑同类工程的界定需同时满足3个条件:

    ①结构相同或相近;

    ②层数、高度、跨度大于或等于本招标项目;

    ③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招标项目的70%。

    (2)市政公用工程同类工程界定:

    ①道路、园林工程面积或长度要大于或等于招标项目的70%。

    ②排水、给水、供热、燃气等管线工程长度要大于或等于招标项目的70%,并且管径大于或等于招标项目中最大管径的60%。

    ③桥梁工程单跨达到招标项目中桥梁单跨的70%,或桥梁总长度达到招标项目中桥梁总长度的70%。

    ④污水处理厂(中水厂)、垃圾处理厂等市政公用工程达到或超过招标项目要求运行能力的70%。

    四、投标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市场资信

    在投标截止日前两年,投标人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赤峰市建设行业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系统中被记入不良行为黑名单的,每有一项不良行为黑名单记录,从投标评审总得分中减2分,减完为止。

    五、加分要求

    (1)获奖奖励业绩以奖励颁发单位印发的表彰文件为准。

    (2)获奖奖项以表彰文件印发的日期为准。同类工程的业绩应是已经竣工验收的工程,竣工日期以五方主体验收的日期为准。

    (3)工程业绩证明应具备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同类工程还需提供竣工验收证明等。

    (4)综合项目的业绩以造价占主要部分的项目业绩为加分标准。

    (5)总监理工程师的项目业绩不得跨行业加分(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业绩在投标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时不得加分)。

    (6)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荣誉和业绩原件供审核,未提供的不予加分。经核实如有提供虚假业绩的投标人,除取消本次投标资格外,记入赤峰市建设行业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系统,并按有关法规处理。

    (7)投标人在标书中要装订本评标标准中涉及到的有关资信业绩证明文件、竣工验收证明等资料的复印件,否则不予加分。

    注:近一年指本项目开标前365日历日至开标日,近二年、近三年依此类推;上一年度指本项目开标日的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上二年度、上三年度依此类推。

    第十六条  评标计算规则。投标报价、监理大纲、技术标明标、荣誉和业绩评分之和即为投标人的得分,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 定标原则:择优

    第十八条 定标方法及中标候选人

    (一)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三个,并标明顺序。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候选人或预中标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应当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和赤峰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同时发布。

    (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五)公示期结束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未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收到投诉,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同时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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