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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二、实施主体

内蒙古通信管理局
三、申请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六)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所指的场地和设施应当在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内设置,并于经营者所获准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相适应。

(七)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新设公司除外)。

(八)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互联网信息服务)、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服务项目属于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范围的,必须首先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在此特指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网站)需提交本条款规定内容)。

(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的通告》(工信部电管函【2012】552号)要求,内蒙古企业申请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IDC)、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ISP), 其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的部署方式和功能需符合属地化管理要求。具体参见办事指南(内蒙古申办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许可说明)

(十一)申请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的,须经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系统评测,详见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首页“IDC/ISP业务测评和申请”栏目。

(十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省内增值电信业务可申请的业务种类

1.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2.网络托管

3.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4.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5.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6.语音信箱

7.传真存储转发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

8. 呼叫中心业务

9.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10. 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

11.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审批时限

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结果公布在内蒙古通信管理局网站上,网址为http://www.nmca.gov.cn。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或者续

(一)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获准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注册资金、注册地址的,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变更申请

(三)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90日,向我局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七、收费标准

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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