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在我协会会议室召开工程监理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第三次会议,会议由我协会工程监理专业委员会主任贾敬元主持、工程监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江、侯晓雷、高秀林、邬堂利、乔开元、陈有平及部分企业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我协会专家技术评审委员会姜振友主任列席本次会议。
会议内容如下:
一、发放会议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费计费指导意见(试行)》
2.《内蒙古自治区监理行业自律公约(试行)》
3《内蒙古自治区先进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评选办法(试行)》
4《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草案)》、
二、当前监理行业发展遇到的主要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9号)监理费政府指导价取消后,出现低价竞标行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也对监理行业造成恶劣影响,为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加强监理行业自律,拟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费计费指导意见(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先进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评选办法(试行)》。
三、会议总结
1、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费计费指导意见(试行)》,提出整改意见6条,采纳6条。
(1)附录D修改为社会平均价综合费率
(2)附录E社会平均价人年综合费用
(3)第十二条改为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于2016年测定的工程难易程度系数见附录B,社会平均价综合费率见附录C,社会平均价人年综合费用见附录D。
(4) 第十三条,(一)非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而要求监理单位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服务工作的费用。
(5) 第六章 附则 删除附录B《工程监理服务内容》
(6) 附录D中新增第五条价格计算公式
2、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监理行业自律公约(试行)》提出整改意见2条,采纳2条
(1) 第五条监理企业应严格执行并遵守《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监理费计费指导意见》不得超出监理计费指导意见所允许浮动范围的价格进行竞标。
(2) 第十条5、有严重违约或违法行为的及时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建议依法处理。
3、各主任将评优选先评分细则意见于8月26日下午17:30前汇总至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