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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公示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内政发〔2015〕141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厅《整合精简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作的通知》(内建设函〔2016〕398号)文件要求,经审查评估同意废止5项地方标准,现予以公示(见附表)。截止2016年10月30日为审查评估结论公示期。对审查评估结论有意见或建议的单位及个人可联系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联系人:粟东青

联系电话:0471-6965662 

邮箱:nmgkcsj@163.com

 

 

 

 附件:废止部分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目录

   

                   2016年9月30日

附件.废止部分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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