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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列入濒危名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进行整改验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

  2015年12月,我部通报将仙景台等11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列入濒危名单,责令限期1年完成整改。根据工作安排,近期我部将组织对上述11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进行整改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一)对列入濒危名单的仙景台等11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整改情况全部进行验收(见附件);

  (二)对2012-2015年执法检查中被通报责令整改尚未验收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整改情况进行抽查。

  二、验收方式

  验收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初步验收。11处濒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初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于2016年10月底前报送我部;逾期不报的,视为不具备验收条件,我部不再组织最终验收,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二)最终验收。根据初步验收情况,我部将于2016年11月组织专家组实地踏勘,针对存在的问题,按照整改意见逐项核实验收,作出验收结论。

  三、结果处理

  (一)对11处濒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按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建城[2015]175号)规定,根据验收情况分类处理:

  1.达到整改要求的,继续保留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资格,移出濒危名单。

  2.风景名胜资源价值丧失或者明显退化,不具备国家风景名胜区设立条件或标准的,报请国务院建议予以撤销。

  3.风景名胜资源价值未完全丧失,但保护管理明显不力、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我部将约谈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者负责人,继续挂牌督办。

  (二)对被抽查的其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发现存在建城[2015]175号文规定情形的,列入濒危名单,并给予黄牌警告。濒危名单定期动态更新,实行滚动管理,向社会公开。

  (三)违规情节严重、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联系人及电话:王 开 010-58933014

  附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濒危名单(共11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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