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第四批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换发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申请的通知
内建设〔2016〕474号
关于批准第四批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
换发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申请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号),现批准第四批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换发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申请(见附表),证书有效期3年。
完成换证后的企业要正常参加全区勘察设计资质复核工作,并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在3年有效期内补充完善相关人员、业绩等,资质证书有效期满仍不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条件的企业,我厅将依法撤回相应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
附件:2016年第四批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换证名单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