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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 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建规〔2016〕375号

 

各盟市规划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规函〔2016〕6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

  《通知》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关于“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所有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要求的具体部署,并提出了“三年计划五年完成”的总体安排。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提请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予以统筹部署,明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房管、文物、财政等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协作、共同参与,要建立工作机制、保证工作经费,确保按照《通知》要求完成任务。我厅将加强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

  二、结合实际,加快进度

 按《通知》要求,本次工作主要是“核查所有设市城市和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县”中符合条件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基本情况和保护情况,公布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名单。2016年5月23日,我厅与自治区文物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普查工作的通知》(内建规〔2016〕182号),各地区要继续按照该通知要求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普查。同时,各地区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文物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街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建规〔2015〕110号)有关规定申报自治区历史文化街区。各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在前阶段普查工作的基础上,可参照《通知》附件5、《关于开展全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普查工作的通知》(内建规〔2016〕182号)尽快确定本地区历史建筑认定标准。

  三、严格要求,按时推进

  (一)现状统计阶段(2016年9月)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认定的历史文化街区现状情况进行统计,完成数据汇总和校核,填写《通知》附件1,并附每处历史文化街区的照片1-3张;各盟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已经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现状情况进行统计,完成数据汇总和校核,填写《通知》附件3,并附每栋历史建筑的照片1-3张。各盟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务必将有关材料以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于9月 29日前报我厅城市规划处。

  (二)划定、确定阶段(2016年9月-2018年12月)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积极开展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历史建筑的确定工作。各盟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将本地区当年新划定和确定的信息汇总、校核,填写《通知》附件2和附件4,并附每处历史文化街区和每栋历史建筑的照片1-3张,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新划定、确定情况以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报我厅城市规划处。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19年1月-2020年12月)

  2019年底前各地要建立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的长效机制。

  请各盟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抓紧将《通知》转发所辖各旗县(市),认真安排部署,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

 

    联系人:冷会杰

    电话(传真):0471-6944987

    电子邮箱:nmgghc@163.com

  

 

 

                                          2016年9月23日

 

 

 

 

 

 

 

 

 

 

 

 

 

 

附件1: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历史文化街区现状统计表.doc.doc
附件2: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新划定历史文化街区上报表.doc.doc

附件3: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历史建筑现状统计表.doc.doc

附件4: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新确定历史建筑上报表.doc.doc

附件5:历史建筑确定标准(参考).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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