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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选址专家论证的通知(内建规〔2016〕323号)

内建规〔2016323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选址专家论证的

通  知

 

各盟市规划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使建设项目选址更加科学合理,进一步做好专家论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是确保城乡规划依法实施的重要环节,专家论证的意见是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的主要依据,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严格把关,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选址专家论证工作。

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规划选址审批的,由我厅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其选址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规划选址审批的,由项目所在盟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其选址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凡由我厅组织专家论证的建设项目,盟市、旗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组织专家论证。

三、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规划选址审批的,申报材料中应附具专家论证会议纪要及专家论证意见。

四、我厅及各盟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应从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五、自2016111日起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2016830

 

 

 

 

抄送:有关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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