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公告
第 4号
关于废止部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强制性条文的公告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357号)文件要求,经组织专家组对2015年10月26日之前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进行逐项、逐条梳理,提出评估结果和整合精简结论。现将废止的强制性条文(共51条),予以公告。
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