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增值电信业务统计月度报表的通知
自治区相关增值电信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电子信息制造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通信业统计年报和2017年定期统计报表报送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运行函〔2016〕720号)要求,上年度企业增值电信业务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增值电信企业需要填报《增值电信业统计月报》。为做好我区增值电信业务月度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持我局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内蒙古工商注册的增值电信业务企业,上年度企业增值电信业务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执行增值电信业务统计月度报表制度。
二、统计内容:含企业经济效益及增值电信业务收入等相关内容,具体内容按照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要求进行填报。
三、报送时间及方式:报送时间为次月15日前。数据报送方式为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填写具体内容。
四、统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各增值电信企业应认真遵守、密切配合做好本企业增值电信业务统计数据的报送工作,确保我区增值电信业统计报表制度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