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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城市规划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建规〔2017〕21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城市规划2017年

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盟市规划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做好2017年自治区城市规划工作,我厅制定了《自治区城市规划2017年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附件:《自治区城市规划2017年工作要点》

 

2017年1月11日

自治区城市规划2017年工作要点

 

2017年,自治区城市规划工作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心工作,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努力打造和谐宜居、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一、继续做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精神的学习、宣传以及贯彻落实

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央、自治区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把我区城市规划事业不断向前推进。

二、进一步做好规划的编制、评估、审批及实施工作

进一步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创新规划理念,改进规划方法,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全过程,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地编制各类规划。继续做好有关规划的审查、审批工作,督促未编制规划期到2030年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城市、旗县尽快启动总体规划修改程序。督促达到总体规划法定评估时限但未进行总体规划评估的地区开展评估工作。已完成评估的地区,要针对评估中发现的不足,对总体规划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程序报批。同时,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继续推进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

三、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2015-2030年)》的审批并做好实施工作

认真贯彻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积极构建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提出的一核多中心、一带多轴线的新型城镇体系,形成优势突出、结构合理、创新驱动、区域协调、城乡一体的发展新格局。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协调住建部,尽快完成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批工作。规划批准实施后,加强宣传培训,做好贯彻落实及监督实施等工作。

四、继续推进“多规合一”试点工作

继续指导试点地区开展以城乡规划为蓝图,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多规合一”编制工作,力争在2017年部分试点地区在此项工作上有突破性进展。

五、进一步完善专项规划编制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指导各地区编制和完善党代会提出的铁路网、公路网、航空网、市政网、水利网、能源网、信息通信网七大网络体系建设中涉及住建领域的相关规划及养老服务设施、医疗卫生、公共体育、文化娱乐等专项规划,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

六、积极推进城市“双修”工作

认真贯彻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十届二次会议和全国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现场会精神,及时制定并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修补生态修复工作推进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推进工作落实。待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修补生态修复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后,适时出台我区的实施意见。2017年内选择区内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确定为自治区城市“双修”试点,为下一步在全区推开提供成功经验。计划组织召开城市“双修”工作座谈会,对开展城市“双修”等工作进行进一步安排部署。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规划设计单位开展城市“双修”课题研究,为城市“双修”工作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技术支撑。

七、开展城镇特色风貌塑造工作

城镇特色风貌课题研究,建立起较为完整的自治区城镇特色风貌档案,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特色风貌规划编制纲要,以此做为各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城镇特色风貌规划和城市设计编制工作的指导和纲领性文件。督促各地区对本地区城镇特色风貌进行梳理,加大城镇特色风貌塑造的工作力度,充分挖掘地区特色及历史文化内涵,积极塑造本地区独特的特色风貌和文化特征,让城镇的特色风貌更加鲜明。

八、进一步加强城市设计工作

继续认真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设计编制、管理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设计技术导则》,指导各地区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城市设计技术管理基本规定》后,认真做好宣传及贯彻落实工作。

九、继续加强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

认真做好满洲里市等地区自治区级历史文化街区认定工作;邀请住房城乡建设部领导及国内知名专家进行现场指导,积极支持扎兰屯市、阿拉善左旗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继续指导各地区开展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办法》。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普查工作,建立全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名录库。

十、进一步加强开发区规划管理

继续做好各类开发区设立、升级、转型等相关审查工作,待国家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修订工作结束后,结合我区开发区实际情况,就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加强对开发区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开发区规划管理。

十一、继续抓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重点督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办理规划许可及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等情况。待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办法》出台后,做好宣传及贯彻落实工作,同时,自治区城市地下空间管理办法立法计划批准后,研究起草自治区城市地下空间管理办法,做好调研等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区城市地下空间管理。

十二、开展全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规划编制情况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规划编制队伍建设,提高规划编制水平,2017年计划在全区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规划编制情况检查,重点检查人员情况、办公条件、设备配备,成果编制质量等内容。通过检查,促进全区规划编制单位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强软硬件建设,提高规划设计质量,为我区经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十三、继续加大城建档案工作力度

继续加强对各盟市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计划于2017年组织召开全区城建档案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各地区城建档案工作开展情况,并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认真督促各地区完成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区城建档案工作检查的通报》(内建规〔2016〕469号)中所提问题的整改工作,促进各地区城建档案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指导各地区认真做好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自治区将适时开展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指导各盟市加大对旗县(市)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旗县(市)尽快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加强软硬件建设,努力提高我区旗县城建档案管理水平。

十四、进一步加强城市雕塑管理

待国家出台城市雕塑管理办法后,研究制定自治区城市雕塑管理相应政策,进一步规范城市雕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市雕塑在传承文化、提升城市品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十五、开展全区城市规划优秀成果评优工作

发挥自治区规划学会学术交流、技术推广平台的作用,促进各会员单位相互借鉴、共同提高。计划2017年开展全区城市规划成果评优工作,以此为契机,促进各规划编制单位不断提高规划编制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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