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自治区级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创建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建村〔2014〕63号
关于开展自治区级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包头市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积极发展旅游村镇的精神,我厅决定开展自治区级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创建工作,现将相关文件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盟市要按照文件要求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电子版统一刻录成光盘)于2014年5月30日前报送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逾期不予补报。
二、已批准成为国家级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的镇自动列入自治区级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正在申报第三批国家级特色旅游名镇的镇,因材料已经过自治区审查,本次不需上报相关材料,将统一列入考核名单。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申报和评选暂行办法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推荐表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7号楼,邮编:01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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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崔 茂、白冰
电 话:0471-6945192(兼传真)、6945781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