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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将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7月22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五章四十四条,对内蒙古自治区电信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安全与保护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体现了六个方面特点:   

一是赋予了电信设施的公共属性。《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破坏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活动,不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对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公安机关、电信管理机构进行检举、控告,从法律层面上赋予了电信设施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地位。

二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在电信设施建设中的职责。《条例》规定,应当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信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合理规划建设用地,协调解决建设和保护的相关重大问题。自治区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电信设施建设单位,按照自治区通信业发展规划编制电信设施建设规划。有关部门编制、修订相关专项规划涉及电信设施时,应当征求电信管理机构的意见。

三是强调电信设施共建共享应依法进行。《条例》明确,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信设施,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已有的电信设施应当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实现共享。对不执行电信设施共建共享规定的,第三十八条设立了罚则。

四是电信用户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权利得到了进一步保证。《条例》规定,民用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支持和配合电信业务经营者实施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不得收取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抵押金、保证金等费用。民用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公用电信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排他性协议,不得限制电信用户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权利。

五是重点项目和公共区域电信覆盖将得到进一步加强。《条例》规定,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铁路、机场、车站、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商用楼宇、居民住宅小区、旅游景区、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等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电信设施。公共机构办公场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公共区域,其管理人应当无偿为电信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场地和接入的便利条件。

六是电信设施建设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条例》规定,电信设施的建设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符合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在民用建筑物上公用电信设施应当优先设置在公共设施和公共机构所属建筑物上;需要在居住区设置的,应当优先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如确需在公共机构所属建筑物以外的民用建筑物上覆盖公用电信设施的,应当事先通知民用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满足建筑物的荷载要求,保证民用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在施工结束后,应当将施工过程中损坏的建筑物、小区绿地、道路等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根据损失情况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内蒙古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系进入新世纪以来规范我区电信行业建设发展的首部地方立法,《条例》的施行将对促进我区信息通信业健康发展、深入实施宽带中国战略乃至自治区经济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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