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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公告发布管理的通知

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发布行为,保证招标人及时、公开、正确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从源头上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特通知如下:

一、凡是符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都应当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并同时在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和自治区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

国家发改委指定发布媒介为《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

自治区指定发布媒介为“内蒙古招标投标网”(http://www.nmgztb.com.cn)。

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三、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审批、核准的项目,需出具项目核准部门招标内容核准意见的复印件;备案的项目需出具项目备案材料复印件;招标人自行招标发布建设项目招标公告的,应当提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备案材料;采用委托招标的,应当提供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委托招标代理协议复印件。

指定媒介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四、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拟发布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招标项目的名称;

(二) 出具招标内容核准意见的核准部门、核准文号;

(三) 招标项目概况,包括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及资金落实情况、建设主要内容、建设地点、建设工期等;

(四) 招标内容、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情况等;

(五)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六) 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收取费用;

(七) 提交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

(八) 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九) 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组织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五、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向行业主管部门办理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备案需提供在指定媒介发布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办理备案。

七、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行处罚。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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