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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机构职能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 
(一)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并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
(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指导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地产业发展工作。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济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协同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四)监督实施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全区工程建设定额并监督实施。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建设定额和工程造价信息。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拟订规范建筑市场、行业监管和建设活动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工程监理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政策、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相关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管理和指导室内装饰业。引导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相关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指导散装水泥产业发展。
(七)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拟订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九)指导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制定城市管理执法监督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集中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以及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跨部门、跨领域的相关行政处罚工作。组织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
(十)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区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全区重点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发展工作。
(十一)指导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组织拟订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科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十二)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区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 

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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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要保密、信息宣传、信访综治、机关财务、督查督办、应急处理等工作。组织协调政务公开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拟订行业人才培养和发展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实施国家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资格标准。
(三)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政策研究。协调深化改革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区行业法治建设。参与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
(四)计划财务处。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综合管理本级建设事业各项资金和内部审计。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收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厅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建设事业统计、分析调度和对外合作等工作。
(五)住房保障处。组织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承办中央和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有关事项。负责自治区直属部门(单位)住房补贴审核工作。
(六)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房屋征收、房屋交易、房屋中介和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预销售、楼盘表的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验核、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以及房屋抵押等规定并监督执行。管理全区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七)标准定额处。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区工程建设定额。拟订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
(八)建筑市场监管处。拟订规范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室内装饰、建设监理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业企业、室内装饰企业、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九)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指导监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等工作。参与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监督抗震防灾、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和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十)城市建设处。指导城镇水务、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城市道路桥梁、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前期工作。指导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工作。指导全区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和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镇雕塑、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一)城市管理处。指导城市管理工作。编制城市管理相应技术规范、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区城镇地下综合管廊、道路桥梁管理工作及全区城镇燃气、供热、垃圾、公共照明、城市停车场、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厕所的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
(十二)城市执法监督处。指导监督城市管理执法并开展考核评价工作。指导城市建成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以外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和跨区域案件。指导监督集中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和相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处罚工作。指导全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
(十三)村镇建设处。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各级重点镇、特色小城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十四)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组织申报建筑节能项目。指导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发展并对评价标识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指导行业科技管理与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组织科技合作、引进与创新工作。
(十五)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监督等规章制度。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1] 

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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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76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36名〔18正(含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各1名)18副(含机关纪委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副处长各1名)〕。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1] 

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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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排水监测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科技开发推广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节能与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内蒙古自治区墙体材料革新(散装水泥)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所

 [3] 

相关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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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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