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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全民健身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公告

按照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计划,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将于7月下旬对《全民健身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这次执法检查在全市进行,主要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全民健身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的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关于全民健身条例的宣传教育。 《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第六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宣传执行全民健身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据此,主要检查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知识的宣传工作情况。

2.关于全民健身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全民健身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第六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据此,主要检查市政府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的实施情况及管理工作职责。

3.关于全民健身经费保障情况。《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据此,主要检查市政府对全民健身设施、活动等经费保障情况。

4.关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健身活动开展情况。《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倡导和支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健身活动,鼓励和促进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健身活动。据此,主要检查市政府对少数民族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情况。

5.关于学校对全民健身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指导学生的体育锻炼,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据此,主要检查我市学校在日常教学过程中对全民健身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受理时间

请将意见建议和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问题于2019年7月10日至8月10日反映到呼和浩特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三、受理方式

通讯地址:新华东街1号呼和浩特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办公室

邮编:010010

联系人:赵欣远

联系电话:0471-4600936

电子邮箱:339192470@qq.com

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的问题,将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和《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办理,不再回复意见建议提出人和投诉举报人。

 

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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