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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相关部门:

  为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2019年3月20日

  兴安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工作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内环办〔2019〕35号)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自治区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围绕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电视电话 会议精神,坚持生态优化、绿色发展,进一步增强做好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不折不扣落实好国家、自治区的决策部署,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在全盟范围内开展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集中力量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绿色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饮用水安全。

  二、目标任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面完成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定期开展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得到保持和改善,努力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一)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尚未完成千人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按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

  (二)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重点检查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饮用水水源标志及隔离设施的管理维护情况,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整改。

  (三)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环境违法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按照“一源一策”原则,制定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组织实施清理整治。

  (四)提升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能力。强化部门联动,科学制定水源地水质监测计划,认真分析监测数据信息,加强对水源地水质状况及安全形势研判,及时发出水源地安全预警。

  (五)推进水源地周边综合整治。对可能影响水源地水质的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立即制止、快速查处。加快调整优化保护范围周边及上游产业结构和布局,着力清除水源污染风险。

  三、工作范围

  各旗县市要于2019年对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在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地(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设立的2个地市级、6个旗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设立的27个乡镇级、9个嘎查村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摸底排查整治,到2020年6月底前,饮用水水源地清理整治工作基本见效。

  四、任务分工

  在盟行署的统一领导下,由盟生态环境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督促指导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开展专项排查和问题整改工作,核查整改情况,加强跟踪督办。及时研究有关旗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划定或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工作部署,全面、深入、细致开展专项排查,对环境违法问题科学制定整改方案,依法处理,分类处置,精准施策,积极稳妥解决难点问题,并做好专项行动信息公开工作和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环保、水利、住建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地方的支持和指导,推动排查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五、工作步骤

  (一)全面摸底排查(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逐一核实水源地基本信息,重点核实辖区内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在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地名单,全面查清水源保护区划定、边界设立以及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形成问题清单(见附件2),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问题清单报盟生态环境局。

  (二)实施清理整治(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原则,各旗县市对照问题清单中所列的问题,结合水源地实际情况,制定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于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整改方案制定并报盟生态环境局备案。各旗县市建立问题清单整改销号制度,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并向盟行署备案。于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饮用水水源地清理整治工作。

  对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需重新进行划定及调整的,原则上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由旗县市人民政府向盟行署报送划定及调整方案,自治区批复方案后一个月内完成保护区边界标识标志设立工作;

  (三)强化督查督办。盟生态环境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成督查组,不定期对所有水源地开展督查,重点检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工作信息报送情况、水源地保护区划定调整情况、环境违法问题排查整治进展情况等。盟行署定期对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落实《方案》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各地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四)巩固整改成果。2020年7月重点对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在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地整改工作开展“回头看”;2020年9月重点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设立的27个乡镇级、9个嘎查村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改工作开展“回头看”,防止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内出现新的环境问题,巩固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是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统筹设计、通盘考虑、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将每个问题的整治任务细分到每个具体环节和相关部门,强化工作措施,并根据任务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完成期限。要积极构建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倒排工期、挂图作战,迅速把规划蓝图变为“施工图”,全面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专项行动的“时间表”和“任务书”。

  (二)明确整治标准。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水源地环境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志设立和环境违法问题清理整治。未划定保护区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按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未设立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或设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予以设立或纠正;一、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予以清理整治。

  (三)严格责任落实。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环境违法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突出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出现恶化的,以及“回头看”时出现问题反弹、整治不到位等问题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按不同情形进行问责。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一报(党报)一网(政府网站)开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从2019年8月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每月25日前向盟生态环境局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附件3)并向社会公开,2020年6月30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送盟生态环境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确保上下联动,2019年4月10日前将各旗县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工作联络人名单(附件4)报盟生态环境局。

  (五)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联系人:盟生态环境局:赵大为

  王智全

  盟水利局:吴靖尧

  盟住建局:侯  帅

  附件:1.兴安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兴署办发〔2019〕9号附件.doc

  2.饮用水水源地排查问题清单表

  3.饮用水水源地清理整治进展情况表

  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工作联络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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