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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中心城区专业市场建设和发展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赤政字〔2019〕3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支持中心城区专业市场建设和发展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11日



赤峰市人民政府支持中心城区专业市场建设和发展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推动区域性物资采购中心建设,在中心城区加快建成专业突出、分工明确、门类齐全的专业市场体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所指的专业市场,是指符合中心城区专业市场发展计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主营批发某一类商品的商业场所,本政策适用于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和美工贸园区范围内(以下简称“两区一园”),现有单体营业面积(不包括配套设施建设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市场,以及新建营业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不包括配套设施建设面积)、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资产)1亿元以上、营业面积业主自持率达到70%以上的专业市场。
  第三条  “两区一园”应按照划行规市、细分功能的要求制定本区域专业市场建设和发展计划,由市自然资源局根据“两区一园”计划编制中心城区专业市场建设和发展总体规划,确立中心城区专业市场建设的空间布局。
  第四条  符合上述范围和规划的新建专业市场营业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6万平方米、8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及以上,按其所缴土地出让金(在扣除相应成本和基金后)的30%、50%、70%、90%,由政府投入扶持资金用于项目配套及基础建设。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新建、改建专业市场及通过盘活现有商场建成专业市场的,自正式运行之日起3年内,以其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市、旗区两级留成部分为基数,由市、旗区两级政府分别投入等额资金给予扶持,用于市场的日常维修运营和改造升级。
  第六条  对入驻专业市场的经营商户,在市场正式运营后3年内,以其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由市、旗区两级政府分别投入等额资金给予扶持,用于摊位补贴。
  第七条  新建专业市场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热力增容部分除外),用于专业市场项目基础建设。
  第八条  已享受“退城进园”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九条  凡享受按土地出让金缴纳数额给予扶持政策的新建专业市场项目,其土地用途变更需经物流主管部门同意和规划委员会审批,同时要按照周边同类用途土地的最高出让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将享受的扶持资金返还市、旗区两级财政。
  第十条  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政策到期后对建成运营享受扶持政策未满3年的项目,要继续执行本政策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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