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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宜居县城建设的意见
 赤政发﹝2016﹞36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宜居县城建设的意见
 
  各旗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各旗县县城(旗、县城关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提升县城整体实力,促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宜居县城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15〕7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宜居县城考评办法(试行)》(内建城〔2015〕269号)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市生态宜居县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生态宜居县城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生态宜居县城建设,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全面推进全区城镇化的重大举措,是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市县城建设虽然成绩显著,但整体水平仍然不高,市政公用设施水平中,用水普及率位列全区第五、污水处理率位列全区第七、绿化覆盖率位列全区第六(以上为2014年数据),在自治区处于中等偏下水平,仍存在发展不平衡、功能不完善、管理方式粗放、综合承载能力不强等突出问题,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各旗县、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生态宜居县城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大工作力度,创新机制、突出特色,全面加强旗县城关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不断增强县城发展活力,推进我市县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抓住国家和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迎接自治区成立70周年大庆等机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进一步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重点提升县城建设质量,完善城镇功能,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城镇特色突出、产城深度融合、公共服务完善、社会高效治理,体现草原文化与时代精神相结合的生态宜居县城。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加强以改善人居和民生为主的项目建设,着力提高基础设施水平,切实解决县城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关注民生,提升县城城镇功能和居民生活品质,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全体居民共享改革发展和城市建设成果。
  ——生态文明。把生态文明理念全面融入到县城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各地区自然资源禀赋、特色优势、生态环境、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阶段等方面的差异,以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为发展目标定位,着力打造生态宜居县城。
  ——分类实施。按照城镇总体规划,整体推进县城各项建设和管理。综合考虑经济基础、区位条件等因素,分类实施生态宜居县城建设,鼓励探索创新和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引导推动县城建设各具特色、竞相发展。
  ——制度创新。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消除各种阻碍县城发展的政策障碍,充分调动各方资源,为县城建设注入活力。
  三、总体目标
  到2017年底,将2个旗县建设成为生态宜居县城示范旗县;到2020年底,将3个旗县建设成为生态宜居县城示范旗县,3个旗县建设成为生态宜居县城先进旗县,3个旗县建设成为生态宜居县城达标旗县。
  (一)市政公用设施水平明显提高。到2020年,旗县城关镇供水普及率达到95%,管网漏失率控制在12%以下,积极实施水源地安全达标建设,以“水量充足、水质合格、监控体系完备、管理体系健全”为目标,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安全;污水处理率达到90%,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45%;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人均道路面积达到25平方米;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9平方米,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燃气普及率达到92%。
  (二)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实现突破。对传统城市建设模式进行反思,实现旗县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方面零的突破,破解城市顽疾、统筹解决城镇建设诸多矛盾问题。
  (三)创建工作稳步推进。开展园林县城创建工作,50%以上的县城创建成为自治区园林县城,有条件的旗县开展国家园林县城创建工作;开展自治区节水型县城创建工作;继续开展人居环境(范例)奖的申报工作。
  四、提高县城规划水平
  (一)完善城镇规划体系。各旗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新型城镇化的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全面总结城镇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城镇总体规划要及时修编。科学合理地确定城镇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发展方向、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城镇体系,提高县城对县域经济产业发展和新增人口就业居住的承载能力,强化城乡统筹和县城对城乡的辐射带动作用。在城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各旗县要开展供热、供水、燃气、排水、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综合交通、绿化、照明和环卫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指导县城基础设施健康有序发展。
  (二)突出城镇特色。各旗县人民政府对驻地城关镇要按照资源节约、绿色生态、功能完善的原则,参照城市的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加强城镇特色塑造,注重充实内涵,提高建设品位,既要体现民族和地方特色,又要突出时代风貌和与自然结合的特点。要显山露水,记得住乡愁。要注重传承历史民族文化,营造整体景观的亲切感与和谐感。城镇的重要区域和重点地段要做好城市设计,在制定城市设计方案时要广泛征求、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使方案更加科学合理。
  (三)加快产城融合发展。各旗县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优化提升县城产业结构,增强承接产业转移的能力,改善投资环境条件。加快产业向聚集区及城镇周边集中,城镇公共服务向产业聚集区延伸覆盖,形成“以产兴城、以城带产、产城融合、城乡统筹”的发展路径,加快产城融合发展步伐。
  五、提高县城建设质量
  (一)实施道路畅通工程
  1.加强道路桥梁建设改造。一是加快完善城镇道路网络系统,加强组团联系,消除断头路、瓶颈路,提升道路网络密度。二是按照“开朗、大气、通透、开阔”的要求,完成出入口综合整治,畅通旗县城关镇和苏木乡镇的对接联系。三是加快旧路和小街小巷改造步伐,提高城市道路服务能力和水平。四是严格落实桥梁安全管理制度,完成辖区内所有城市桥梁安全检测,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并限期完成问题桥梁整改。
  2.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严格执行公共停车设施配建指标,新建一批公共停车场,在条件成熟区域利用城市广场、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场。
  3.完善城市公交系统。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大力发展大容量地面公共交通,加快换乘枢纽、调度中心、公交停车场、首末站、停靠站等建设。
  4.加快城市慢行系统建设。通过优化道路断面设计、交叉口设计、无障碍设施设计和交通管理措施,构建“安全、连续、便捷、舒适”的慢行交通系统,有效解决快慢交通冲突、慢行主体行路难等问题,引导居民采用“步行+公交”、“自行车+公交”的方式出行。
  (二)实施“五水共治”工程
  1.抓源头,保供水。以保障城市居民饮用水水质水量安全为目的,加快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城镇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按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赤政办字﹝2014﹞203号)要求,除食品、制药、居民生活使用地下水外,严禁新建、改建、扩建的高耗水行业开发利用地下水,按照地下水保生活、非传统水资源保工业的水资源保护政策,凡是没有地表水、中水、疏干水保障的地区,不得引入高耗水项目,将各地区水源地纳入水资源管理信息化监控系统;同时尽快建设一批河湖水系连通工程,提高水资源调控水平和供水保障能力;在水质保障方面,采取“源头治理、全过程监控”的方式,加强水源地保护,利用数字化信息技术,实现供水全过程监控,提高供水安全性和可靠性。各旗县要对公共供水的出厂水实施Ph值、余氯、色度、电解率四项水质指标实时在线检测,实现供水水质无缝监管。同时加强水质化验能力建设,旗县级水厂的化验能力要达到日检10项。
  2.治污水,抓节水。以强化城镇污水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为重点,优先升级改造落后污水处理设施,所有旗县建成再生水利用设施和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赤峰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2020年)》(赤政发﹝2015﹞103号)要求,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环境安全;加强用水需求管理,建设节水型县城,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对再生水、雨洪水、矿区疏干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和利用。
  3.排涝水,防洪水。新建城区必须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老城区要进一步加大雨污分流改造力度,对现阶段可以实施雨污分流改造的,要加快进行改造。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城市防洪设施,统筹城市发展与防洪排涝建设,不断完善城市防洪排涝工程、监测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
  (三)实施城市景观工程
  1.公园绿地建设。加大公园绿地建设投入,每个旗县至少建成1座具有一定规模、设施齐备、功能完善的综合性公园或主题公园。同时要实现新老城区绿化均衡发展,确保老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60%。
  2.居住区绿地建设改造。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5%,老旧小区改造按照“布局合理、绿地均衡、设施完善、出行顺畅”的原则进行。加大破硬增绿、拆墙透绿工作力度,尽可能增加绿地面积,确保老旧小区绿地率不低于25%。
  3.街路绿地建设。坚持“路成绿至”的思路,加强道路绿化隔离带、道路分车带和行道树的绿化建设,增加乔木种植比重,为居民出行提供健康、安全、舒适的良好环境,达到“有路就有树,有树就有荫”的效果。大力推进“林荫停车场”建设。
  4.水系景观建设。有水系条件的城镇,要结合客观条件建设河道岸堤景观带,与水体景观、河道驳岸形成整体景观效果,在景观带中建设休闲场所,并规划建设步行、自行车“绿道”,为市民提供休闲游憩场所。
  5.城市亮化建设。坚持“节能减排、绿色照明”的理念,按照“灯随路建,一路一景”的原则,加快亮化工程建设步伐,灯型与道路相融合,灯光与城市建筑相呼应,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位。
  (四)实施城市洁净工程
  1.学习中卫经验,清洁城市环境。各旗县要认真制订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要求、落实资金保证、加强体制创新和队伍建设,逐步实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精细化。加快推进环卫市场化改革,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
  2.加强环卫设施设备建设。加大旱厕改水厕工作力度,旱厕改水厕比例达到50%以上;合理布局建设垃圾转运站,推进生活垃圾收运密闭化;及时更新垃圾清运车辆和道路机械化清扫车辆,提高道路清扫机械化程度。
  3.提升垃圾处理总体水平。完成所有旗县政府所在地生活垃圾填埋场等级评定验收工作,各旗县须全部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以上。继续加强旗县政府所在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4.提高环卫工人待遇。建立环卫工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落实各项福利待遇,维护环卫工人合法权益,提高环卫工人工作积极性。
  (五)实施能源保障工程
  1.建立以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集中供热锅炉供热为主,工业余热、风能等其他热源供热为辅的城市集中供热体系,大力扶持新型低碳综合利用技术在城市供热领域应用,禁止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新建分散锅炉。充分发挥现有供热企业的供热能力,推进供热管网节能升级改造和维护工作,有效增加集中供热面积,降低供热能耗。
  2.建立多种气源的城市供气体系,逐步调整用气结构,加快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提高旗县城关镇及周边地区天然气普及率;在楼房密集区域尽快淘汰罐装液化石油气及液化瓶组气化站,管道燃气占比达到50%以上。
  (六)实施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工程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要求,各旗县要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新建城区要全面贯彻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旧城改造坚持海绵城市建设理念,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强绿地、可渗透路面等对雨水的滞渗能力,恢复水生态。
  (七)实施公共服务设施工程
  各旗县人民政府应不断完善城镇教育、医疗、文化、体育、长途客运、公交、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每个旗县创建1所以上自治区级达标普通高中学校,创建1所以上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建设1座综合性的文化设施、1个功能齐全的体育场馆和1个长途客运站。
  (八)实施县城更新工程
  各旗县要着力推进以棚户区改造工程为主的县城更新工程,优化基础设施,完善生活设施配套。2016年到2020年,各旗县规划改造城市棚户区26000户。
  (九)实施特色城镇建设
  一要正确处理小城镇建设与文化保护传承的关系,明确定位城镇的文化形象基调,把城镇建设与经济发展、产业生产、社会活动与休闲、文化、非遗传承、自然环境保护融为一体;二要正确处理小城镇历史文化保护与当地居民居住环境改善的关系,对古老的历史街区,除了外观的修缮之外,还要以此为契机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条件;三要正确处理城镇文化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的关系,必须要深入挖掘历史文化遗产资源,认真梳理文化变迁脉络,不断推陈出新,建设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文化形象符号;四要合理设置主题纪念性雕塑、广场标志性雕塑、公园绿地雕塑、建筑装饰雕塑、县城入口标志性雕塑,真正让城市雕塑传承历史文脉、弘扬城市精神。
  六、提高县城管理水平
  (一)理顺城镇管理体制。各旗县人民政府要完善城市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健全责权利相统一的城市管理部门,探索构建管理、执法、服务“三位一体”的“大城管”格局。加强县城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县城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完善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健全网格化管理模式,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县城管理队伍建设,增强城镇管理力量,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管理和执法人员素质。通过精细化管理,认真解决县城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实施“智慧城市”建设。建设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下管线数据探测、三维实景立体影像、地上三维建模和管线安全在线监测为主体的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和基础数据共享的“城市数据中心”,运用数字信息手段,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三)加强县城环境容貌管理。各旗县人民政府应开展县城环境容貌综合整治行动,以县城出入口、城郊结合部、公共场所、小街小巷和沿街建筑立面等部位为整治重点,切实解决积存垃圾、道路和施工扬尘、乱停乱放、马路市场、乱贴乱画和广告牌匾杂乱等突出问题,彻底消除“脏乱差”现象。着力发挥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的综合制约作用,有效制止私搭乱建行为,建立私搭乱建巡查监控体系,规划、城管、房管等相关部门通力配合,健全“拆违”长效机制、强化宣传引导、加大查处力度,多措并举打击违建行为。
  (四)严格实施规划监管。各旗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城乡规划管理,完善机构设置,理顺规划管理体制。明确城镇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在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由县城规划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变更规划,擅自调整容积率。如确需修改城乡规划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全面实施“阳光规划”,严格落实规划公示听证各项规定,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规划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对违法建设行为要坚决查处。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直各相关部门和旗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生态宜居县城建设领导小组(文件另发),统筹推进生态宜居县城建设工作。各旗县人民政府作为生态宜居县城建设的实施主体,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明确目标任务,创新思路举措,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把服务县城建设作为重要职责,按照职责分工,细化支持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切实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大力推进生态宜居县城建设工作。
  (二)创新投融资机制。坚持以政府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县城建设投融资体制。建立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加大对县城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县城公共服务、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的建设与运营。
  (三)加强指导考核。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结合实际,对各旗县生态宜居县城建设进行指导;市政府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宜居县城考评办法(试行)》(内建城﹝2015﹞269号),加强对各项工作进度的跟踪检查,严格督查考核,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旗县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为生态宜居县城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交流活动,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不断提高县城规划建设及管理能力,推动生态宜居县城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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