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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全称为:“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英文译名为:“ Inner Mongolia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IMEC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工程施工质量、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和有关咨询服务等建设工程行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高校、科研单位自愿结成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响应党和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行业发展战略为指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政策,为增强会员市场竞争力,促进自治区建设工程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登记管理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社团活动地域:内蒙古自治区;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永光巷28号,邮政编码:01002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规划、行业调研、行业评比、课题(问题)研究、业务培训、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技术咨询、制订行业工作标准、行业宣传及推介、资料编辑出版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各项职能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热心致力本团体活动,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有关工程施工质量、工程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招投标代理等业务之一或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或与本行业有关的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及个人;
(五)外埠临时进自治区的与本行业有关的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以及必要的单位、个人证明类复印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后,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或优惠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遵守行规行约,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形象;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六)单位更名、法人代表更换、通讯地址变更及个人信息变更应及时告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其担任的会内职务自动免去。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行规行约,有损行业集体形象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采取警告、通告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对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业单位及个人,本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委派负责人作为会员代表人参加本会活动。会员代表人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由其所代表的会员单位另行推荐代表人选替补职位。变更会员代表人选应书面报告本会,由理事长会议审议通过,新任会员代表人继续担任原代表人在本会中所担负的职务。
个人会员须本人参加本会活动。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视为自愿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举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未在其它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向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管理费用支出不能超出当年总支出的20%。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提交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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