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自治区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个人会员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从事质量、监理、造价、项目管理及招标代理等的从业人员,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会籍管理
第四条 申请个人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愿加入本会;
2.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3.从事有关工程质量、工程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业务之一或以上工作的个人或与本行业有关的高校、科研机构等工作人员。
第五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1.自愿申请退会的;
2.连续两年或以上无故不缴纳会费的;
3.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4.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3.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类服务的优先权及优惠权;
4.其他我会为个人会员提供的服务项目。
第七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4.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工作地点、通讯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八条 本会为个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1.获得各种政策理论信息、业务培训等;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评选活动;
3.优先获得推荐本会专家库和专家委员会候选人资格;
4.获得在本会网站对其工作经历、从业能力的推荐;
5.优先获得承担本会组织的课题研究、标准制定工作。
第五章 会员自律管理
第九条 本会对个人会员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会员应当接受、配合检查,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个人会员存在违规行为,本会可视情节给予以下惩戒:
1.警告;
2.本会内部通报批评或通过媒体公开批评;
3.公开谴责;
4.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本会可根据有关规定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享有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会员代表大会授权本会秘书处补充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如存在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