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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自治区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个人会员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从事质量、监理、造价、项目管理及招标代理等的从业人员,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会籍管理

第四条  申请个人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愿加入本会;

2.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3.从事有关工程质量、工程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业务之一或以上工作的个人或与本行业有关的高校、科研机构等工作人员。

第五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1.自愿申请退会的;

2.连续两年或以上无故不缴纳会费的;

3.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4.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3.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类服务的优先权及优惠权;

4.其他我会为个人会员提供的服务项目。

第七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4.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工作地点、通讯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八条  本会为个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1.获得各种政策理论信息、业务培训等;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评选活动;

3.优先获得推荐本会专家库和专家委员会候选人资格;

4.获得在本会网站对其工作经历、从业能力的推荐;

5.优先获得承担本会组织的课题研究、标准制定工作。

第五章  会员自律管理

第九条  本会对个人会员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会员应当接受、配合检查,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个人会员存在违规行为,本会可视情节给予以下惩戒:

1.警告;

2.本会内部通报批评或通过媒体公开批评;

3.公开谴责;

4.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本会可根据有关规定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享有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会员代表大会授权本会秘书处补充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如存在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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