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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2015年10月31日

             

             

             

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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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投资控制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避免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设立专门的代建管理部门(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局),作为业主对符合代建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管理,控制项目的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代建范围:盟本级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环境保护、水利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中总投资在1000万元(其中不包含征地、拆迁费)以上,且盟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50%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包括:

    (一)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审判、检察及民主党派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和培训用房。

   (二)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及消防设施等项目。

   (三)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项目。

   (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或盟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50%以下,或使用单位常年没有基建任务、不具备专业管理力量的建设项目,也可以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盟住建部门作为代建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完善盟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管理制度,盟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保、监察、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  第五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形式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实施阶段代建。

   (一)全过程代建是指由盟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全过程委托代建部门进行代建。

   (二)实施阶段代建是指使用单位办理完前期手续后(见第六条),施工图

设计、预算的编制,监理、招投标代理咨询、施工企业及主要设备材料的招标,以及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园林市政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的编制,施工质量进度直至竣工验收备案移交使用单位的过程进行管理。

第二章代建各方职责

 第六条项目使用单位职责

   (一)提出拟建项目规模及功能使用要求。

   (二)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报盟发展改革委审批。

  (三)非自有用地的建设项目需向土地收储中心申请办理供地事宜,并签订用地协议。

 (四)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五)办理市环保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六)委托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盟发展改革委审批。

   (七)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部门审查要求向消防、人防、地震、气象、民航、广电、水务、市容、卫生、文化、园林、国家安全、供电等专业部门征求意见。

(八)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证》。

   (九)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相应建设规模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进行方案论证,根据住建部门提出的论证意见完善设计方案并取得同意。因遮光、退地界不足等涉及四邻利害关系的,需提供相关人的协议。

 (十)设备采购及列入盟本级政府采购目录的,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行为的,应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由使用单位办理审批手续。

(十一)完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十二)向盟发展改革委、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初步设计审查批复。

 (十三)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并将以上资料移交建管局。

 (十四)指派专人参与项目全过程建设,并做好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建设期内使用单位的指派人员应跟随项目部办公。

  第七条代建管理部门职责:

    (一)与使用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并接受与保管涉及使用单位代建项目的资料。

    (二)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委托完成施工图设计。

 (四)委托完成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

 (五)委托完成勘察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查。

 (六)办理《人防工程许可证》。

 (七)协调盟财政局办理施工、监理政府采购手续,并

明确财政跟踪评审造价咨询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完成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标选定。

 (八)缴纳招投标交易费。

    (九)向盟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中标备案函》。

 (十)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

    (十一)与中标的施工、监理单位签订施工、监理合同。

    (十二)与施工单位共同做好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即通水、

通电、通路、通讯、搭建临时建筑、进行场地平整等。

    (十三)向质量监督站申请办理委托质量监督手续。

    (十四)向安监站申请办理委托安全监督手续。

    (十五)向气象局申请办理防雷跟踪监测手续。

    (十六)向社会保障费管理中心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

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十七)向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十八)建设过程中,需进行消防、强弱电、二次装修

等专业分包工程的材料、设备采购及招标。

    (十九)组建项目部驻场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重点针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影响项目投资因素进行严格把控,并严格按合同约定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组织分项工程验收。

 (二十一)分别向消防、人防、住建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向档案局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十二)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90个工作日之内,将工程竣工(结)决算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结果经财政部门批复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固定资产登记、移交的依据;审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 (二十三)根据工作需要,可协助使用单位办理前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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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八条项目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盟行署,盟行署组织专家本着需要与可能、当前与长远、重点与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第九条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报发改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准确地反映项目使用需求并达到规定深度,建设规模和内容原则上不得突破项目建议书批复。

  第十条建设项目经发改部门审批后,代建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编制工作。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项目使用单位以招标人身份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代建管理部门以招标人身份开展项目监理、招标代理咨询、施工、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 

  第十二条代建管理部门按照经批准的代建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预算,组织工程建设和控制投资。代建项目建设期间由于下列原因引起项目费用变化的,可申请调整概算。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技术规范、建设标准作重大调整的。

  (三)水文、地质、文物保护或外部市政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原因必须调整概算的。

 由于上述原因分项工程需要增加投资时,增加投资额在施工图预算控制额之内,代建管理部门可自行调整;增加投资额超出施工图预算控制额,但在投资概算控制额之内,代建管理部门可协商使用单位同意后调整;增加投资额超出投资概算控制额,代建管理部门可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附使用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论证意见,报发改、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代建管理部门在代建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工作人员不得在所代建项目的招标代理、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企业兼职;不得从所承担代建项目的参建单位或个人手中获取任何非正当利益。

 (二)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所代建项目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不得有损害政府利益的其他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除对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理外,同时追究代建部门领导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项目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 (一)违反项目代建约定,对代建工作不能积极有效配合,或自筹资金不能按时到位,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或拖延工期的。

 (二)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 (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第四章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使用单位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代建单位负责项目资金调配使用,使用单位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代建单位要在各类中标合同中明确建设项目中资金不足部分或尾欠工程款全权由使用单位承担。

   第十七条项目开工后,代建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送发改部门审核。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向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发改部门负责审核批复代建管理部门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抄送使用单位。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批复使用单位上报的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抄送代建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资金拨付执行财政国库支付制度,按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申请工程进度款。

  第二十条代建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拨付资金的申请,应执行《兴安盟本级预算支出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代建管理部门必须落实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资金专户,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如实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情况。

  第二十二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在概算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代建管理费,用于补充代建管理部门办公经费。其代建费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确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秘书处2015年10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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