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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住建局对我盟生态宜居县城创建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宜居县城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15]7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宜居县城考评办法(试行)》(内建城[2015]269号)文件精神,按照《兴安盟加快推进生态宜居县城建设实施方案》(行署办发[2015]75号)文件要求和行署安排部署,10月24日-28日,盟住建局副局长杨宪宏带领城建科相关工作人员,分别对乌兰浩特市扎赉特旗科右中旗、突泉县和阿尔山生态宜居县城建设情况进行了阶段性考核。

科右前旗已9月份通过了自治区专家组的考评验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巴彦淖尔市五原县等旗县(市)“内蒙古自治区生态宜居县城示范旗县(市)”称号的通报》(2016[197]号)文件已将科右前旗授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宜居县城示范旗县”称号,率先取得生态宜居县城示范旗县荣誉称号。

按照《兴安盟加快推进生态宜居县城建设实施方案》(行署办发[2015]75号)文件要求,今年乌兰浩特市要达到自治区生态宜居县城示范县标准;2017年,阿尔山市要创建自治区生态宜居县城示范旗县;2018年,扎赉特旗、突泉县要创建自治区生态宜居县城先进旗县;2019年,科右中旗要创建自治区生态宜居县城达标旗县。

 

 

在此次考核过程中,杨宪宏副局长一行认真听取了各生态宜居县城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实地查看了老旧小区、棚户区、道路交通建设、环卫处理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情况,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宜居县城考评办法(试行)》(内建城[2015]269号)文件,现场查阅资料对各地生态宜居县城建设情况进行打分。针对各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求各地尽快完善实施方案,掌握时间节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补短板、抓项目、促投资,确保各地生态宜居县城建设工作如期达到既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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