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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内建建函〔2016〕1739号

 

关于简化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为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简便快捷服务,现就二级建造师申请注册材料作如下调整:

一、报自治区住建厅审核办理的建造师注册材料,盟市住建主管部门只需在《汇总表》首页加盖公章即可,不再出具正式公文公函。《汇总表》可直寄或直送我厅建造师注册服务窗口。

二、取消注册申请对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的要求。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只需提供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三、继续教育考试成绩从网上直接获取,取消对《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单》原件及复印件的要求。

四、二级建造师跨盟市调动,不再要求调出盟市对调出企业建造师数量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进行核实,不再出具相关证明。调入单位及所在盟市,不得要求调出单位及所在盟市出具《建造师在岗承诺书》。

五、除建造师注册公示后在陈述时需要提供的原件外,其它申请材料只提供相应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供原件。

六、建造师注册申请,除正常公休日外,随时受理,并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除上述条款外,继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内建建〔2007〕285号)执行。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执业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注重防范和打击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挂证挂靠行为,加大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执行中有何疑义,请与我厅建筑业管理处联系。

电话:0471-6945765,6264027。

 

                          

       2016年12月15日

 

 

 

抄送:自治区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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